首先,这个女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任何一个公民,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对另一个公民采取针对其人身的暴力,更何况是在大庭广众之下采取这种伤害人身且侮辱人格的暴力。这个医生肯定是可以向其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
其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能构成犯罪并盛饭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加号”行为本身就已经破坏了医院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遭到劝阻之后,居然还恼羞成怒,撒泼犯浑,是可忍如不可忍?我某种程度上我可以理解该女子就医心切的心情,毕竟去医院就医的,不是自己正遭受病痛的折磨,就是至亲正被病魔摧残,在那种心急如焚的重压之下,确实容易丧失理智,但是无论如何,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最基本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