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扩展资料:
分红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2、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有4种分红领取方式: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费、购买缴清增额。如果投保人选择现金领取,保单分红日后即可去保险公司领取现金红利。
近来一些非保险机构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取“保单分红”等名义,诱导欺骗消费者办理退保并购买其他投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
银保监会提醒,非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常会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在取得消费者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此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
扩展资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慎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不要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不与所谓的“代理人”签订私下协议,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
这位负责人说,消费者如遭遇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的“分红”邀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统一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验真实情况和相关人员资质,若发现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银保监会:警惕“保单分红”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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