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

可能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请帮我大概说一下区别之处。或者总的概念跟我说一下。简洁明了些~谢谢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决定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象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执法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了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措施或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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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3
一般地,他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执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因为目前为止,还没见到哪个行政执法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来说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对特定的人做出的影响特定人的权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比如:你交通违法,交警对你罚款200元,这个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是对你这个特定的人做出的影响你权益的行政行为(你要交出200元到国库)。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比如工商局给张三发放营业执照,这个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