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五)询价: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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