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一般投标公司都要求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这样招标单位能从审计报告中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水平及净资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属于财务状况报告,因此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作为门槛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于法有据,并不为歧视性条款。但财务报告既然作为证明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招标人是否可增加其他条件将新成立的公司考虑进来,如:“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类似这样的举措便可减少政府采购中新成立的公司不能参加项目的现象。
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着力于发展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认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要求具有限制性及倾向性,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设立初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71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那新成立的公司确实这些都没有呀,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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