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体如下: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
基本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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