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流程是什么
1、法院开庭,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人的名单且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可简化,询问证人、出示证据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
3、法庭辩论,可以互相辩论也可以省略;
4、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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