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

如题所述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
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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