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相关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责任人开展工作,监督其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江河堤坝、干渠堤坝道路,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干渠、排洪沟等城市水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以及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无物业服务且未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街小巷、城中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公路、地下通道、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宾馆、饭店、展销展览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场所、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售货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由个体工商户负责;

  (十三)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