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华北五省二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
华东五省一市——上海市、江苏省、江西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
东北三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西北五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南四省一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华南五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省
台湾、香港、澳门三个不在大区制下,一般不划分,如果划分,港、澳属华南,台湾属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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