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取费使用三类取费的三类工程

如题所述

在建筑工程中,对于那些不符合一、二类工程标准,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工程项目,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工程。首先,这类工程包括六层至八层的多层建筑,其檐口高度在二十米至二十七米之间;单层建筑的跨度在十二米至十八米,檐口高度在十米至十二米范围内;设有吊车,起重能力在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其次,二层至六层的钢或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筒体结构工程也属于三类工程。



对于构筑物,高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直径在八米至十二米(或其他形状周长在三十二米至四十八米)的,以及容积在五百立方米至一千立方米的池(罐)也属于三类。此外,带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高度超过八米的挡土墙、护坡,以及独立的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和强夯地基工程,也被列为三类工程。



安装工程中,若工程达不到一、二类标准,以下条件也会被定为三类。例如,台重五吨以上的机械设备,以及功率超过300千瓦的压缩机(风机)、泵类设备。10千伏单台1000千伏安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及配套的1公里内10千伏架空线路(电缆)也在这个范围内。此外,蒸发量大于2.00吨/小时的快装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常压化工生产装置,室外无探伤要求的管道,单容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金属贮罐,以及单台制冷量小于100万大卡或总制冷量小于200万大卡的中央空调机组,也被列为三类安装工程。



对于这些三类工程的取费,只需在定额与清单计价过程中采用相应的三类取费标准即可。



扩展资料

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中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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