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的情形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情形包括:
1. 索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1. “劳动报酬”争议,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 “工伤医疗费”争议,涉及工伤或职业病治疗的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3. “经济补偿”争议,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等。
4. “赔偿金”争议,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1. “工作时间”争议,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的争议。
2. “休息休假”争议,涉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的争议。
3. “社会保险”争议,包括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的争议,以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时限和开庭:
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若不服基层法院判决,可向中院上诉,至此案件终审。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会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若未记载终局裁决,可能会因程序问题导致劳动者诉讼受阻,建议在仲裁过程中提示适用终局裁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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