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2013年我国多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普遍涨10%,最高上浮18%。陕西省2013年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普遍调整+适当倾斜”方式进行,按不同年龄段和部分高级工人、技师等再提高养老金。1、多地基本养老金再次上涨,普遍涨10%,最高上浮18%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即日开始。2013年我省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普遍调整+适当倾斜"方式进行。普调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适当倾斜则是在普调基础上,按不同年龄段和部分高级工人、技师等再提高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待遇水平。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从即日起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位,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在最短的时间内,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2、调整方式 调整方式包括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按年龄段再增加养老金。若具备高级职称等政策规定的条件,则在这两项的基础上,再按规定增加相应的养老金。 普遍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中,待遇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 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年龄倾斜:80岁以上每月再增加150元 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既让每个退休人员都参加调整,又体现对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具体安排如下: 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技术"倾斜:正高职称每月再增加290元 在普遍调整后,还向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具体为: 由人社部门(或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待遇水平。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从即日起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位,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在最短的时间内,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2、调整方式调整方式包括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按年龄段再增加养老金。若具备高级职称等政策规定的条件,则在这两项的基础上,再按规定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普遍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在普遍调整中,待遇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年龄倾斜:80岁以上每月再增加150元 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既让每个退休人员都参加调整,又体现对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具体安排如下: 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技术"倾斜:正高职称每月再增加290元 在普遍调整后,还向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具体为: 由人社部门(或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年龄倾斜:80岁以上每月再增加150元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既让每个退休人员都参加调整,又体现对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具体安排如下: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技术倾斜:正高职称每月再增加290元在普遍调整后,还向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同时符合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具体为:由人社部门(或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据了解,从2013年1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工资区的划分分为4档,最低为每月652.5元。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待遇将随之调整。陕西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862.50元/月,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属于二类工资区;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周至县、户县为三类工资区;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蓝田县为四类工资区。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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