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让我们写一篇关于法律法规的征文

写得越详细越好,因为老师让我们打印出来,不用写,越多越好。

1.概说

鉴于八十年代初期,接连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死亡的重大案件,产品责任法的制定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基础上,设第122 条规定生产者和经销者对消费者的严格责任。为各级法院裁判缺陷产品致损案件,提供了基准。但是,由于该条文字表述欠明确,且未使用“缺陷”概念,致解释适用发生歧义。于是,1993年制定了产品质量法。该法沿袭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传统,既包含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法规范,也包含关于缺陷产品致损的损害赔偿的私法规范。另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各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法规。

2.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通说,该条确立了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逸失利益未明文规定。

3.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产品的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注:近年关于输血用血液是否属于“产品”、输血感染案件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发生分歧。我主张输血用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感染案件不应适用严格责任的主要理由是: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责任,所针对的是机械化的、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不包括输血用血液;现今也没有发现那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输血感染案件适用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依据解释,“加工”是指工业加工,且必须改变原材料的某些基本特性。因此,将从供血者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储存、保管、运输及加入抗凝剂等,均不构成“加工”。即使血站向供血者支付了代价,甚至包装袋上印有商品标记,也不能使血液成为“产品”。根本的理由在于,血液不是劳动的成果,迄今人类还不能生产、制造血液,制造血液是活人身体的机能。劳动可以生产产品、创造财富,但不能生产血液!输血也不同于产品销售,而类似于人体器官移植。由输血的目的决定,对输血用血液不能进行任何加工,哪怕是象一般药品那样作消毒和杀菌处理。从法政策上看,如果将血液纳入“产品”范围,对血站追究严格责任,将不利于输血和医疗事业的维持。)。第2款明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注:新合同法第282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解释,本条就建设工程规定了严格责任。)第二章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均属于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公法规则。

第四章损害赔偿,第28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规定,属于合同法规则。此规则在新合同法第七章第111 条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第四章第29条至34条,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责任制度。第29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显然是参考了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关于责任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第30条规定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缺陷的、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相同。第33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参考欧共体指令规定了10年除斥期间。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条前段显然采纳了《美国侵权法二次重述》第402A条关于缺陷即不合理危险的定义。后段规定留下的问题是,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却仍然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能否免责,如果生产者免责,则是否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注:我的意见是,在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场合,法院不得认可生产者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由主张不存在缺陷或者要求免责。)

第五章罚则,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

鉴于少数不法厂商生产、销售伪劣电器、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对产品安全采用刑法规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对刑法的修订, 在分则第三章增设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共11个条文。(注: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不分节,仅有15个条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八节,共92个条文: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条);第二节走私罪(151~157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200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条)。)例如第140条规定对故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 依销售金额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1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43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其他

关于产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还有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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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0
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爸爸告诉我,希腊是最早的文明古国。许多的国家都是参照了希腊的法律制定了他们自家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吧,我想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吧,经过我一直的观察,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老师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老师有《教师法》,还有保护每个公民的各种法规,只有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是文明、发达的国家,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它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的生活得以保护。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孩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快乐,现在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体罚我们的,要是伤害我们,我们就去告他们,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好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有些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社会上的一些人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偷窃的路,他们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还损毁了自己的形象,家属们知道他们偷窃后,经常提心吊胆的,走路不敢抬头,他们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越偷越多,最后走上了犯罪的深渊。这些人的行为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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