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3分可以学法减分吗

如题所述

驾驶证扣三分可以学法减分进行恢复满分。
学满30分钟之后,申请人可以选择立即考试或者继续学习,选择继续学习的,也只算作一次考试机会。一轮学习考试结束之后,申请人才能再进行下一轮的学习和考试,不能一次性累积学习时间来换取考试次数。学法减分是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网上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一个周期内最高可减6分。
驾驶证学法减分方式如下:
1、学法减分,可以通过网上学习或者是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都可以有效地扣除违章违法行为的分数,避免机动车驾驶证出现记满12分的情况;
2、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证学法减分,可以扣除六个分数,每次学习扣除一分,或者扣除两分,不同的学习方式,扣除的分数不同。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综上所述,学满30分钟之后,申请人可以选择立即考试或者继续学习,选择继续学习的,也只算作一次考试机会。一轮学习考试结束之后,申请人才能再进行下一轮的学习和考试,不能一次性累积学习时间来换取考试次数。学法减分是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网上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一个周期内最高可减6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低于12分的,凡已缴纳罚款的,记分应当清零;虽然分数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2次并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十二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的,应当换发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应当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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