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的家庭关系与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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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1)寸数法 朝鲜民族大约从其高丽时期开始以“寸”来衡量亲戚关系的远近,寸数愈大血缘关系愈远;相反,则越近。所以,在称呼具有明显血缘关系的亲戚时,往往冠以“寸”。

  “可效法”是以父系血缘为脉络,以自己为中心,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计算寸数。父子为“一寸”;自己与祖父、孙子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为“两寸”;自己与曾祖父、曾孙、叔伯父、侄子之间为“三寸”;与高祖父、叔祖父、玄孙、堂兄弟间为“四寸”;与高祖父的兄弟、叔祖父的儿子之间为“五寸”……,依次计算寸数。夫妇之间不计寸数。用寸数表示亲戚关系的特点在于:兄弟关系为2、4、6等偶数;与叔伯父、侄子辈之间关系为3、5、7等奇数。母系和妻系亲戚关系也用寸数表示。

  在称呼亲戚时,只对自己的叔伯父、堂兄弟以及超过5、6寸而低于8、9寸的亲戚直接称呼寸数或冠以寸数;而对与自己接近的直系亲戚,比如父亲、亲兄弟、亲侄子或超过8、9寸的远亲则不以寸数相称。

  (2)亲戚的分类与范围 亲戚是根据婚姻且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复杂社会群体。按照民族习惯,可以从以下四个标准对亲戚进行分类。

  首先,按家庭继承关系分为直系亲戚和旁系亲戚。直系亲属是指从祖先到自己,乃至继续延续下去,根据长子、长孙继承户主的传统所形成的垂直型亲戚关系。旁系亲戚是指长子、长孙以外的子孙另立门户后分解而成的亲戚及姻亲关系。其次,按与自己的尊卑关系分为尊属亲戚与卑属亲戚。尊属亲戚是指比自己辈份高的亲戚;卑属亲戚是指比自己辈份低的亲戚。第三,按亲属关系的远近可分为有服亲属和无服亲属。有服亲属是指遇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去世时,按丧服制须着丧服的亲属,即较近的亲属;无服亲属是指没必要着丧服的亲属,即较远的亲属。第四,按血统或姓氏分为以父亲为中心的父系亲戚,以母亲为中心的母系亲戚以及以妻子为中心的妻系亲戚。

  由于亲戚是一个无限延续、极其庞杂的群体,所以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亲情的认定及经常联系与走动的必要及可能等因素,对亲戚都大致限定一个范围。按照朝鲜民族的传统习惯,一般将亲戚范围定为8寸以内的父系亲戚,6寸以内的旁系亲戚,8寸以内的夫系亲戚及3寸以内的妻系亲戚。

    韩国的姓氏

  据韩国有关文献记载,朝鲜民族起用姓氏源于跟中国有所往来以后。高句丽为公元l世纪,百济为公元4世纪,新罗为公元6世纪始起用姓氏。有文献记载,高句丽有乙、礼、松、周、渊、乙支等20余种姓氏,百济有真、解沙、燕、国、木、扶余、司马等20余种姓;新罗有朴、昔、金、李、崔、郑、孙、张等10余种姓氏。

  朝鲜民族自起用姓氏时期开始,姓氏便有明显的阶级性。其阶级性的表现之一在于,用姓氏被视为特权。起初,只有上层阶级的人或经常与中国有往来的人才用姓氏,一般老百姓只有名而不能用姓。国王将姓氏作为恩典对有功之人或被国王赏识的臣民赐姓。表现之二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低阶层的入虽然可以使用姓氏,但统治者人为地给不同的姓氏赋予尊卑色彩。即,有些姓氏被认为是“尊姓”,只有贵人才配使用;其余姓氏被认为是“卑姓”,供昔通百姓使用。比如:高句丽的“高”姓、新罗的“金”、“朴”.“昔”姓,高丽时期的“崔”、“金”、“李”姓作为“尊姓”,为王公贵族所使用。

  到了李朝时期,随着家族观念的强化,为了便于区别宗族关系,开始大量使用姓氏。这一时期的姓氏分为许多类。据《世宗实录》记载,李朝初期各地的姓氏大致可以分为“土姓”、“加属姓”、“属姓”、“亡姓”、“次姓”、“次吏姓”、“续姓”、“入续姓”、“入姓”、“来姓”、“来京姓”、“投化姓”、“向国入姓”、“赐姓”、“天降姓”、“百姓”、“入镇姓”和“戎戎姓”等20余类。“土姓”为地方固有的姓;“亡姓”为已消失的姓,“入姓”、“来姓”为从其他地方或从外国引入的姓;“属姓”、“次姓”、“次吏姓”、“续姓”、“入续姓”为社会地位较低的人所使用的姓氏;“天降姓”和“赐姓”为天子或国王所赐予的姓。

  李朝时期,朝鲜民族的姓氏比较多,有的文献记载是277种,有的文献记载是496种。到了现代,朝鲜民族姓氏数目发生了变化。据有的学者统计为250余种,其中以“金”、“朴”、“李”、“崔”为代表。

  朝鲜民族姓氏以单姓为主,也有少量复姓,比如“南宫”、“皇甫”、“司空”、“鲜于”、“诸葛”、“西门”、“独孤”、“东方”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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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31
韩国是一个男性占社会主导地位的国家。直到今天,韩国民法中对家族关系和户籍制度仍有严格的规定,其核心是承认“以男性为中心的户主继承制和户籍姓氏制度”,习惯上称为户主制。

  韩国民法规定,男女双方组成家庭,丈夫为户主,妻子必须登记到丈夫的户籍中,子女必须随父亲的姓氏,也要登记到父亲的户籍中。

如夫妻离婚,即使子女由母亲抚养,子女姓氏不能更改,还必须留在父亲的户籍中。

如果丈夫去世,即使儿子还在蹒跚学步,也要排在妈妈之前当户主。

法律还规定,丈夫不经妻子同意,可以把非婚生子女登记到户籍中,而妻子则必须取得丈夫同意后才能这样做。是典型的歧视女性的“男性血统中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