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在职研究生课程的作业,后天要交了,各位帮忙写点东西参考一下,非常感谢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法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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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30
我国刑法学界在谈及刑法的溯及力时几乎都一致的认为:“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这种认识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97年刑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规定(97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第2个回答  2008-06-29
都研究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