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算不算销售(营业)收入,东奥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1

第197页案例2在计算税调整额的时候怎么没加上去?例如广告费的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既然公式是这样,那为何,计算的时候没有加这两项收入呢,还有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时也是如上处理,不懂了,请教各位高人,感谢!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而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属营业外收入,因此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算销售(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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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9
这二项属营业外收入,属利得,不在业务收入范围内(也不属其他业务收入),所以不能做为广告费招待费扣除额的计税基础
第2个回答  2013-08-28
接受捐赠收入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他们属于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