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稿本是什么?

A.副本 B.定稿 C.试行本 D.暂行本

A,B,C,D四个都是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稿本。

    公文“稿本”是指同一公文在撰写、审核、印制过程中形成的在内容、形式、作用上有所不同的文稿、文本。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草稿,是公文的原始稿件,供修改、讨论、审批用,按成熟过程可分为一稿、二稿、三稿……修改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二是定稿,即最后完成稿,它是文件的标准稿本,是印制正本的一句;

    三是正本,具体标准格式并签署或盖章;

    四是副本,亦称抄本,是正本的附件或复制本,主要供参阅、备查之用;

    五是存本,指留存的正本,备工作查考之用;

    六是试行本(或暂行本),一些法规性文件,在内容尚不成熟之时,先以“试行本(或暂行本)”颁行并使用;

    七是各种文字本,包括国内个少数民族文字和各种外文文本,必要时须规定标准的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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