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白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某路口时,因刹车失灵,冲撞了几名行人。其中3人重伤,在ICU (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住院观察,白某因没钱支付抢救费用,请求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垫付。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医疗费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解读

为了抢救受伤人员的生命,需要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时,公安机关负有通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前提是,肇事司机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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