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回答!但问题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我公司作为投标人去投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的招标人的标,是否合法?说白了,我同时是招标人的股东,又是投标人之一,能否参加投标?投标是否有效?
可以这么回答你,如果这个工程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那么作为建设单位的股东,你公司参加投标的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上明确需要招标建设的项目是有特定规定的,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