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项目公司股东,想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谢谢!

如题所述

我国《建筑法》只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自己子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股东自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子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内部决策,走完内部流程,如果有其他股东的,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但问题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我公司作为投标人去投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的招标人的标,是否合法?说白了,我同时是招标人的股东,又是投标人之一,能否参加投标?投标是否有效?

追答

可以这么回答你,如果这个工程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那么作为建设单位的股东,你公司参加投标的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上明确需要招标建设的项目是有特定规定的,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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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6
需不违反公司章程 或者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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