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诉讼时效不具有溯及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诉讼时效如果具有溯及力,会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存在从轻或从重的规则。诉讼时效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利益保护上的轻重之分。从重、从轻是对刑法溯及既往效力规则的套用,显然是不可取的。
3、仅以民法总则施行时间这一常量作为区分标准的观点,忽略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债权人起诉时间等变量,可能会带来新的矛盾与问题。
扩展资料:
普通(三年)诉讼时效的特点:
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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