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和非诉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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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非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是部分包含关系,大部分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是指民事程序中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应。
非诉讼程序包括:1.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除外,不属于非诉讼程序);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
P.S. 特别程序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死亡;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认定财产无主;5.确认调解协议效力;6.实现担保物权。(除1以外,都属于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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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2
楼上回答的很混乱嘛,这是两个程序不是包含关系。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01
非讼程序包括有特别程序,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非讼程序包括1、特别程序,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