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伤人赔偿标准

电动车撞伤人赔偿标准

如果法院判定是一方全责的话,那么对方的损失将由你全部承担,这里先默认伤者是城镇户口,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需要赔偿的项目有:

1、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实赔;

2、残疾赔偿金为:20552/年*2=41104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10级残最多5000元;

4、交通费:凭票据,要注意看一下日期是否在事故发生后,是不是每次去医院就诊当天的;

5、陪护费:一般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伤残鉴定报告中一般有明确伤后护理天数的话,就以鉴定报告中的为准。计算一下对方二次住院的天数,再结合鉴定报告中的护理天数,一般鉴定报告中都会写明。如果报告中写伤后护理XX天,那么护理天数就按这个标准,并且不需要加上第一次受伤住院期的护理费;

6、误工费: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该伤者锁骨骨折康复期为70天,臀部哪里骨裂未注清楚,暂不能明确,如果是盆骨的话一般120天,由此计算误工天数,当然还要伤者提供收入证明等,可以参照所在省同行业工资标准来赔付;

7、鉴定费:按鉴定部门的发票来赔付;

扩展资料:

电动车事故多发,和它速度快但刹车性能差,驾驶人不需要经过培训考核有关,所以经常出现载人载物、逆行、抢道等行为。更为严重的,还有电动车事故后的理赔问题。在事故处理的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动车司机为了逃避事故赔偿责任,干脆不配合、消极对待事故处理,有的甚至逃离昆明,致使事故处理困难,对方当事人索赔难的困境。王理乾说,如何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即是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而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类的超标电动车进行合理的规范,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事故车辆的性质进行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并且,也让法官在赔偿标准上没有参考标准,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动车肇事后超半数索赔难 撞人如何定案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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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9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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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19
赔偿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