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期内,房东要求加价的问题我们的租赁期是到2008年的10月28日现在房东要求涨房价,在合同中,我们并没有注明不允许涨价在合同的第13条违约责任,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请问,现在房东加价是否合理?房东说不加,他就收回房子!我们可以怎么样保护自己权益?还是因为合同的关系,必须加价租金,租赁日期都写的很清楚的现在是提前通知我了所以我要不搬家要不就要加钱给他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