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特别是在转让债权的时候,受让人给予原债权人欠款,并将受让得来的债权与其债务做了债权抵消。我觉得伪造签名属于诈骗罪,请问您怎么看? 债权人是自然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公告通知吗?
追答对不起,我疏忽了,个人并不能采取公告送达。抱歉。
但即使未能通知债务人,这个债权让与对于双方来说也是有效的,仅仅是对债务人未生效而已。伪造签名,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因欺诈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这种经济纠纷,不要往刑法上面牵扯。对人对己都不好。
伪造签名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如果事后再通过录音等形式证明通知到债务人,签名行为还违法吗?
追答因为此行为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权人可以随时补正其行为,正如你所说,通过登报公告即可达到通知的效果,如债务人最后追认也可以。该伪造行为尚未能造成受让人必然遭受损失的法律后果,该通知行为可以是债权人通知,也可以是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授权后(有债权转让协议即可)自行通知,可以通过民法救济的事宜,不需要上升到刑罚救济。
追问起因是受让人为保险起见,只有得到债务人签字才同意债权转让,并且提前给予原债权人欠款,我觉得原债权人有诈骗嫌疑,请问您怎么看?
追答诈骗罪需要受害人的财物最终丧失,本案中受让人最终还是能从债务人中取得,故认定诈骗有难度。还是那句话,能通过民法解决的,不要急着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