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珠海一家公司工作服务了12年,最近公司与我续签1年的合同。我想请问这合理么?如果我续签会有什么后果,对我有利么?1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我不想再与公司续签合同了,会有补偿么?怎么补偿? 如果我现在不与公司续签,公司能给我补偿么?补偿多少? 希望各位朋友在这里能给我指点,谢谢各位。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第(一)项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并不意味着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双方签订的一定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现在虽然是工作单位提出签订一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但一旦签订以后,由证明不是劳动者提出来的可能也会比较困难,如果将来发生纠纷,想认定这一行为无效或者想撤销这个行为就不容易了。
如果您现在签订了一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等这个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才能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您不同意续订,那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
如果您现在向工作单位提出应当依法同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拒绝,并以此同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