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陈律师。回答的很清楚,再谢!另外,我的涉案财产(我方提出的申请)是被执行人工厂的生产设备,应该属于动产吧?如果是,就只有一次下浮20%的机会(也可能两次)?我更关心的是价格怎么确定,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后,流拍是否降价、降多少、作价给申请执行人抵债、等等时,其价格有谁确定,有什么依据呢?谢谢。
追答工厂的生产设备属于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动产拍卖第一次流拍后,可以组织第二次拍卖。如果再次流拍,而申请人又不愿以其抵债的话,得退还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院同时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可见,如果最终流拍,申请执行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以该次拍卖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如果不接受,那么只能另选其他财产执行。
谢谢陈律师,“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那请问,评估时应该考虑设备折旧吧?该设备是07年购买的,安装上了,没有使用工厂就停产了,至今。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国定资产折旧进行折旧后确定评估价呢?谢谢。
追答保留价是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或市价确定,评估价是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进行的,如果你有具体关于评估过程中如何对评估财产进行评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可以向确定的评估机构咨询。一般而言,评估会考虑设备折旧,但得看评估师究竟采取什么评估方法进行。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价是不同的。这个需要在评估的过程中与特定评估机构进行沟通才能确定。
追问懂了,非常感谢陈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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