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丈夫死于意外,得赔偿金27W。
家中除妻子(30岁)一女儿(2岁),还有父亲(约60左右)母亲(55岁左右)弟弟(24~25)该怎么分?
另外,两位老人因为一些顾虑(儿媳妇还年轻,日后定要改嫁),打算将孙女应得的抚养费用分期付给孩子的监护人(儿媳)。这样合理么?

本人法盲,尽量说地通俗易懂些。最好付带条例。
谢谢。

上面的忽略了一点,法律上对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尚无明确规定,不能按照遗产简单的分配
这二十七万元不知道具体包含了什么?
如果包含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那么直接就按照抚养费的标准给被抚养人好了。
被抚养人包括(父母 子女)
赔偿金中的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如果是用家庭财产支付的,则这部分成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妻子,剩下一半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妻子 女儿 父母)
在之后的剩下的钱应该视与死者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进行分配,一半来说妻女可得到绝大部分。
这钱不关弟弟的事
老人的做法是无理的,抚养费和孙女应得遗产应该归监护人保管。
用下面这个司法解释绝对能胜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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