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一批电脑,想去投标,但是我没有公司,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流标后要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两家开标(2个有效投标人)或直接采购(1个投标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第一章 招 标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 报同级 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 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 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 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 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 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 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 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 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 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 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 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 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 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 标法、 成本折算法等, 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 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 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 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 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 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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