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区别如下:
1、仲裁和诉讼提起发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订立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必须是书面的,没有书面协议不能仲裁),自愿将双方发生的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介入,进行裁决,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的社会救济机制,协议可以是纠纷发生前订立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订立的。
诉讼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属于公力救济,也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介入,具有强制性。
2、仲裁和诉讼可受理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行政纠纷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即使双方有协议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收养关系是否继续、监护义务等等有关的纠纷,都不适用仲裁。
而诉讼则没有此类限制。诉讼可容纳的范围极广,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都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裁决。
3、仲裁和诉讼的管辖机制不同
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分,管辖机构的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讼则较为严格,提起诉讼须按照法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不可随意约定。
4、仲裁和诉讼的自主选择权范围不同
仲裁提起后,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单中任意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从而组成仲裁庭。
但诉讼提起后,除根据法定情形可申请回避外,当事人不可自由选择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诉讼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自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的裁判结果为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可再上诉,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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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管辖基础和具体程序不同。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两者都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如处分原则、调解原则、回避制度等。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