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如何申请公租房

我一个单身家庭,想申请间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办理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公租房申请办理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居)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十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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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0
介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其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依照建设方式可分两大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类是政府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表);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2.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附:   广州廉租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