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因事故造成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或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为五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或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为六级伤残;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或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或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为七级伤残;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或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或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为八级伤残;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或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或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为九级伤残;鼻尖缺失(或畸形)为十级伤残。但看不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明确味觉或嗅觉丧构成伤残。
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鉴定的等级确定赔偿的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青岛12元每天)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青岛市2007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477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