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法的正式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正式性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3、法的正式性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4、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是国家一=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阶级性(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整体性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三)法的社会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2、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
3、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专横的表现,它不违背客观规律
4、法的社会性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神意说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 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四、意志说 法国思想家让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说 德国哲学家
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质说 法国学者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说 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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