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如题所述

刑事代理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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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1

划分方法有以下5种: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扩展资料:

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

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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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依据有两条: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二是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以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其单独行使的,称为单独代理,或称为独立代理。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称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代理的种类划分方法:

    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

    分标准的代理行为划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划分。

  根据代理权限、代理行为 、代理人可以划分成一下几种: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