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姓名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姓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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