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法制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如题所述

首先,在思想上我们必须意识到,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中,也面临着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与社会急剧变动的激烈冲突。“立法滞后”固然阻碍市场经济的运转,但法律本身的不稳定性,使本来就缺乏现代法传统的中国人对法律更无信心。法律威严无法树立,即使新的法律再完美,也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要最大程度的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之矛盾则在于建立一种协调性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建立多渊源的法律体系以改变中国以成文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成文司法解释)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之现象。成文法的严密体系及高度概括性使其能广泛适用,同时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特性对社会变动性的适应力相对薄弱。立法者毕竟无法穷尽社会现象的方方面面,更无法预测将来会出现的新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每年定期召集若干在不同领域之权威法学家,就其专长对现行成文法进行法理解释,解答在成文法理解及应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后将法学家之解释和解答经审查后公布,作为法律渊源。这样就使得成文法在运用中渗入了根据社会的最新要求而产生的最新法律研究成果,赋予成文法以活力。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编制典型案例,并将案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些案例可作为法律渊源。这样就使得成文法在运用中渗入了司法审判的成果,赋予其更强的实践性。
   通过上述两种法律渊源的介入,将使成文法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法学家的扩张或限制性解释及法官的实际操作赋予新的内容,使不适合实际情况的条文通过解释和判例在实践中失效。这样就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结合。
   当然,上述解释和判例不能违背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基本原则已不适应社会的需要,那就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废止或修正。
   最后,树立法律的权威除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及适应性外,更重要的是使人们树立法律的权利价值观。只有人们意识到,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是自由的象征,是正义的代名词,人们才会主动地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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