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处理城管对小商贩执法的是与非

如题所述

首先是小商贩的生存权、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和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的关系问题,该如何处理当中的是非曲直、孰轻孰重。笔者认为小商贩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最后的是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生存权是首要和第一人权,这是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小商贩是弱势群体,他们要谋生,他们的生存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城管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应服从服务和保障人的生存权,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反客为主。喧宾夺主。这是我们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长治久安需要决定的,虽然小商贩也要接受管理和遵守规定,但人的生存权却是第一位的,这是不容商量和否认的。市民有生活安宁权,他们有权不受小商贩摆卖造成的交通、卫生、环境和市容等消极影响的侵扰,有权要求城管出警执法,管理小商贩,但毕竟与人的生存权相比,它是要让位和服从于对方的。现在关于人的生存权问题多见于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是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中也有许多关于低保、救助、助学贷款等体现,但关于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关于小商贩摆卖的规定多是一些禁止性、义务性和惩罚性规定,如不能在人行道上摆卖,不能污染环境,堵塞交通,弄脏卫生,影响市容,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罚等,而许可性的权利规定几乎没有。因此,现在城管执法管理多有国内法依据,而保障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无法可依,而市民和政府中某些人对保障和尊重小商贩的生存权在观念、价值、情感、行为习惯方面却多有缺位,这样,才有城管执法和管理权和市民生活安宁权凌驾于小商贩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之上现象。因此,在加强对其管理的同时,加强小商贩的生存权的许可性立法应得到重视,这样,才能既有所限又有所予,两全其美。其次,笔者认为,对小商贩进行管理与执法应采取“明确条件,适当放开,加强管理,减轻负担”的方针。小商贩有谋生的生存权,这必须要保障和服务,必须明确其可以摆卖的区域等条件,适当放开,让其可以在城市的某些区域摆卖。要改变立法上只禁止,只要求履行义务否则予以处罚的做法,应许可其在一定条件下有摆卖经营谋生的权利。近现代法制史和经济史经验表明,民生的改善、交易机会的增加、就业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不是靠禁止而是靠许可和赋予权利而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的本位是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只有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才能实现发展。政府为了土地财政,把大部分好地都让房产商开发了,市场面积有限,进铺面经营成本又高,小商贩承担不起,也不敢承担。因此,必须减轻小商贩的负担,让其在低成本的区域和宽松条件下经营,解决其养家糊口的生计问题。这是真真正正,不折不扣,彻彻底底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官民关系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应高度重视。同时,让小商贩可以低成本经营可以有助于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努力的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适当放开的前提下是要加强对其的管治,包括交通、卫生、市容、环境、税费、工商等,没有管治放任自流会好心放开经营却办不了好事,结果又要侵扰市民的生活安宁权。因此,城管不能渎职不履行职责,这样才能既有放又有收,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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