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300是不是免个税

如题所述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是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1999]58号还明确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全国性政策: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
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如果当地省市没有标准,如无当地省市特殊规定,那就基本上不让享受上述政策。
当地有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未超标准的,全额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仅是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仅是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提醒的,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不需要缴纳个税。
一般情况下,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按标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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