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如题所述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规模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自2018年8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册集团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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