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38.案例6-2
信用证的金额为USD1000,贸易术语为CIF。受益人出具的以下发票是否可以接受?
Cost USD1
Freight USD1999
Insurance USD500
Other fees USD7500 (donated to handicapped society)
分析:

39案例6-3
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上显示:装船/发运/接管港:任何欧洲港口;运至:蒙巴莎港口;最迟装运期限:4月30日;允许转运。提交的提单显示:
收货地:都柏林
前程运输:A船
装货港:安特卫普
卸货港:肯尼亚蒙巴莎港
船名和船次:F123船
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批注如下:“已于4月26日在都柏林交货于A船,于4月30日到达安特卫普”;“已于5月2日在安特卫普装于海伦F123船”(第一个批注显示在提单正文框内,字体与正文一样,而第二个批注上的日期则是用印戳加上去的。请问:这张提单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

35.案例5-2
一个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备用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并在开证行柜台到期。要求如下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付款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所授权的代表人签发的证实所付发票已过期30天,并要求申请人付款的声明。
(4)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备用信用证到期前一天,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其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向受益人支付了备用信用证的款项,并借记申请人账户。虽然申请人已占有货物,但反对银行借记其账户。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先前已通知开证行其不欠受益人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应该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申请人要求开证行立即再贷记其账户。但开证行拒绝。请问:开证行支付款项正确吗?
分析:

38.案例6-2
不可以——分析: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受益人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才保证付款。而该案例的信用证的金额是USD1000,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金额远大于信用证的金额,所以,如果受益人出具这样的发票,肯定不可以接受,也就是无法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39案例6-3
这张提单可以接受——分析:因为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上显示:装船/发运/接管港:任何欧洲港口;运至:蒙巴莎港口;最迟装运期限:4月30日;允许转运。
而提交的提单显示:
收货地:都柏林
前程运输:A船
装货港:安特卫普
卸货港:肯尼亚蒙巴莎港
船名和船次:F123船
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批注如下:“已于4月26日在都柏林交货于A船,于4月30日到达安特卫普”;“已于5月2日在安特卫普装于海伦F123船”。
这些内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即都柏林和安特卫普都是欧洲的港口,目的港是肯尼亚蒙巴莎港,且经过转船也是信用证所允许的。所以,该提单可以接受。

35.案例5-2
开证行支付款项正确——分析:因为该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一就是:
(4)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而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其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即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了备用信用证的款项——这是开证行兑现该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承诺的义务。
所以,开证行支付款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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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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