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以业绩达不到要求为由和我解除合同,合同期:11.6.1-13.5.31通知我12.31正式解除合同,补偿一个月

想问一下,有什么问题 我觉得补偿应该2个月 因为工作时间满1年半 应该按照2年计算,还有合同上每周工作时间是8小时,可我周六都是在上班,我想要求补偿1年半的周六加班费,有法律支持吗,还有公司是不是把我的社保和公积金续交到合同到期
合同上每周是40小时 上面有笔误

一、 以下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可以自己对照一下,如果你认为公司以业绩达不到要求为由和你解除合同是违反以下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二、如果你同意走,补偿两个月的工资是对的,但是你一旦走掉了,公司是没有义务把社保和公积金续交到合同到期的。三、关于周六工作是否有经济补偿,1、要看你与公司的会同是怎么规定的。2、如果合同规定每周工作是40个小时,实际你工作是48小时的话,就要看你能否拿出确实的证据,证明你加班的事实。如果证据确实,用人单位应当补给你加班费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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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1
楼主,你好。
经济补偿的支付是根据你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员工加班,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周六加班的应当是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这在工资支付条例中有所规定。你当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社保和公积金单位为你缴纳到解除合同时便可。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2-12-01
1、能否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看公司受否履行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经济补偿。
2、周六安排上班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属于加班,应支付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3、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所有的被克扣的加班费,但前提是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加班的证据。
第3个回答  2012-12-01
应该补偿2个月,追问

周六的加班费有法规支持吗 可以追要吗

追答

这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你的考勤记录

第4个回答  2012-12-01
可以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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