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同事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他在某家保险公司上班。考核内容是:1.完成要求的任务指标。2.给客户递送6份建议书。完成后,公司给1500底薪+提成。但是他做了一个月后,要辞职,公司以没完成6份建议书为由,不给予上个月的工资。但是他是送递了6份,其中有两份是同一个人。,公司解释说,同一客户做几份建议书都算是一份。但这个规定不是公司书面规定,只是在口头的。我同事怎么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拿到应该属于他的薪酬呢。如果公司这样的话,就是他一分钱没有。一般来说,少一份是按比例抠钱,但是负责发工资的人说,这是方案,不跟基本法一起,大家帮帮忙,想想办法?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发公司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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