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支票日期是2012年12月20日,但是相对应的发票是2013年1月份的,这样支票存根和发票日期是跨年的,到2013年再进行报销可以吗?
公司报销的时候是支票存根和发票在一起进行结算的,存根的日期是2012年12月20日,发票日期是2013年1月份的,这样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结算符合会计制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