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转让问题

据我所知,母亲现有的住房为当年拆迁时向房管局以单价980元“集资”购买(低市价约400元)的,并且取得棕色《房屋所有权证》及红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上无土地性质是划拨或出让的载明)的。1、现在母亲欲以买卖形式将房子过户于本人名下,是否需要补价,补价除了地价还有其他费用吗?标准如何计算?2、土地证上虽无载明土地性质,但据本人所知划拨地不应有使用期限,而该土地证上载明一个****至****的70年使用期限(一般为住宅用地的期限),是否可以认为这土地并非划拨地性质而为出让地,当年购买时的价金已包括土地出让金而不需要补地价呢?

第一、集资建房是房改后政策允许的一种商品房的模式,本来就应该比市价低,这个是不需要补价的。
第二、按你说的情况,该房不应该是划拨土地,如果是划拨土地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你说的“当时拆迁时”是什么意思,是拆迁安置房吗?这个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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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22
楼主的两个问题,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土地使用权证注明使用年限的,都是出让土地,说明这个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出让给了开发商或者当时建房的单位。所以,不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过户,还是直接更名过户比较合适,因为是亲人之间的财产使用权转移,不需要走买卖的形式。买卖房屋需要依法缴纳的税费是比较多的,用买卖的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多是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通过买卖的形式,可以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划分开来,避免房屋过户以后还可能存在的后遗症。自家人的房产转让,不存在债权债务风险的问题。所以,不必要用买卖的方式过户。
第2个回答  2017-08-28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没有废除家这个法律概念,一家人内部瞎买卖什么呢,有钱任性吗?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的取得不完全适用物权法,如土地是按照土地法批准的。物的取得方式方法、过程你不会一点也不知道吧。父母的东西自然而然就是孩子的东西,孩子多等大了以后可以分配再确定是谁(家)的,得到物了就可以设立物权,同时原来的物权消灭,干嘛非得过户物权
第3个回答  2017-09-24
1、集资房像你这种情况,你母亲已经取得了全部产权,可以出售,但是卖方需要比普通的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2、集资房的土地性质一般为行政划拨地,不确定可以去房管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