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

如题所述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132 灌木林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133 其他
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
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1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2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3 农村居民点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4 采矿
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15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民用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
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建筑用地 指林、水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
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3 其他土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冰川及永久积雪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3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13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32 自然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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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3
98年实施《土地管理法》时,将所有土地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若三个地类之间要相互转换,国家原则上要进行管制,不能随意转换,这个就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一般意义,但至今,国家最为关注的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候,涉及到2个土地用途分类技术标准,首先是土地利用调查的用途分类标准(GB),也就是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的原始分类;但编制规划时,按照市级/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内有对照表,TB),需要有一个分类转换,将土地利用调查的用途分类转换成土地利用规划地类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