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身份证明由《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来体现,这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的官方文件。
执法证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发放和监管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需要通过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领取执法证。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是必要的,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
对于执法证的管理,若因工作变动或证件破损,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后申请换发;若遗失,则需公告声明作废,并提交书面说明重新办理。执法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取得资格后申请更新,原证件由行政执法机构收回。
对于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机构,他们需将持证人员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以确保信息的准确管理和监管。
当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他们的执法证同样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以确保执法资格的严谨管理。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定,制定《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执法培训、执法资格、执法证件、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49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