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题所述

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如果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然而,如果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在起诉前出卖人取得了预售许可,合同效力可能会根据新的事实被认定为有效。


其次,出卖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若合同条款规定登记备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那么这样的合同会被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将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最后,如果买受人发现出卖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导致原本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以至于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此时原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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