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但我现在没也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该怎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你交社保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4、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交纳社保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行动建议】
1、如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保存好考勤表、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因为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给领导做个录音,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缴纳保险的事实,固定证据;
3、先与单位友好协商,看其能否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保险;
4、如协商不成,先打电话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5、如还不能解决,申请劳动仲裁,合法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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