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可以100mL以下的化妆品每种可随身携带一件,其他液态物品不允许随身携带;婴儿乘客或其他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2008年3月14日起,国家民航总局规定,禁止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100mL以下的化妆品每种可带一件)。全部液体产品都需装进1000mL带拉锁的透亮袋里,且每位旅客只能随身携带一个透亮袋上飞机。假如超过规定的容积,不能随身携带进入航空器,需办理托运手续。
婴儿乘客在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及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乘坐飞机禁止随身携带及托运的物品
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其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如: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烟花、爆竹、烟饼等)及其仿真品。
3、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警械具、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4、危险物品,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
5、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传染病病原体,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锂电池的另有规定),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